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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处理-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571人看过


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处理?

 

离婚时,如果一方隐瞒、转移或私自变卖财产,另一方及时发现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给有违法行为的一方。如果另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隐瞒、转移或私自变卖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时,人民法院是否对于从事违法行为的一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法律没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惩罚违法行为一方,在解释上应当少分或不分。如果一方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请求分割该财产。如果一方变卖共同财产,是分割财产卖得的价金还是分割该财产,视买受人是否善意而定。

 

王海雪诉邱新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王海雪与被告邱新伟于19891220日登记结婚,19906月生育一女孩邱曼曼。199794日,购买东风自卸车1辆,购车发票上记名为被告之父邱顺富,由被告之父邱顺富找到桐柏县公路局领导,以邱顺富名义与公路局签订了借户协议,该车借()户该局,但由被告使用该车在公路局的工程施工中从事运输。_

 

200091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邱曼曼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00元,20001231日支付20000元,20011231日支付30000元,邱曼曼自上初中至能自理生活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共同财产东风汽车1辆,三室一厅住房归被告所有;(3)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归被告。

 

2001116日,邱曼曼向被告提起追索抚养费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桐柏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在桐柏县公路局的运费款21000元给予冻结后,作出了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执行中,被告以其父邱顺富名义在公路局打借款单领款,支付了判决确定的抚养费,该案执结。

 

另查明:20001030日,争议卡车在公路局的被告名下应付款项与往来款项分别入账85816.08元与79203.08元,扣去税款及其他余额分别为68669.38元与34656.98元。200141日,该两笔款项转入户名为邱顺富的明细账上,合计103326.36元。

 

诉辩情况

 

原告王海雪诉称:198912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06月生一女孩邱曼曼。2000912,双方协议离婚。2001年,邱曼曼起诉被告追索抚育费,原告才发现被告离婚时隐藏债权数额巨大,要求分得债权8万元。

 

被告邱新伟辩称:东风汽车属其父邱顺富所有,在公路局的债权(运费)也属于其父邱顺富。原、被告离婚时协议约定“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归男方邱新伟”,被告并不存在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邱新伟在桐柏县公路局隐藏的债权(运费款)103326.36元属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60000元归原告王海雪所有(领取),若该款已部分或全部领取,则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

 

裁判理由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大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本案被告对共同财产进行了隐藏,予以少分,原告要求分得8万元的请求过高,酌定分得6万元为宜。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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