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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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355人看过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或者准夫妻的男女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行事项,从而排除法定的夫妻财产适用制度。

 

     因此,我们在办理离婚案件中,除了离与不离外,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我们首先应当考虑到是否存在夫妻对财产的约定,若有,则考虑约定的合法性,若无,则才按照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处理。

 

     那么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案件中,律师告诉你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约定的主体

 

     作为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第三者都不得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当然,这里的夫妻,除了已是夫妻之外,还有那些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但不管如何,最终协议的当事人都是成为夫妻的当事人。若双方没有成为夫妻,那么协议也就无所适从了。

 

     二、约定的时间

 

     我们当事人可以在结婚前、或者结婚时或者婚姻续存期间订立、变更或者废止约定财产制。

 

     三、约定的内容

 

     对于协议的内容,我国采用的是自由式的约定,即法无禁止就可以作出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通序良俗,那么都可以约定。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全部共同或者各自所得,也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为共有或者各自所有。总之对于财产的划分可以自由约定。

 

     四、约定时双方是将要建方或者已经建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协议的倒签订必须本人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理。

 

     五、签订协议时,双方需平等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且内容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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