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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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双方在离婚前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323人看过


当爱已成往事,人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分割,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那么,夫妻双方在离婚前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今天,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双方在离婚前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夫妻离婚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个人财产是不分割的。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分割是最好的,以省下打官司的钱。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本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上海婚姻家庭首席律师  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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