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遭遇家暴被判不予离婚 一切皆因我们对家暴太宽容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864人看过


遭遇家暴被判不予离婚 一切皆因我们对家暴太宽容

 

作者:杜黄海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董女士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女士与丈夫发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如愿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记者采访该事件,该案法官称,是要给双方冷静期。

 

《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即结婚、离婚都是自由的。不过鉴于目前社会的高离婚率,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大多数离婚案件,各地法院一般第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若一方再坚持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一般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以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因此同一当事人作为原告,提起两次离婚诉讼的间隔至少是6个月,但我国《婚姻法》等任何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冷静期。该法官在接受采访时又称判决不离婚根据“传统观念”、“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等,法官对该判决的回复应该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很明显从这点上看该法官的回复是欠妥的。

 

本案中,法官没有判决离婚,大概率还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条件审查、认定的过于严苛造成的。


《婚姻法》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但是,现行的家事审判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过于严苛,认为家庭暴力应当具有持续性、严重性等特征。这过于机械的认定,往往会造成很多因不堪忍受家暴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本来可以依照《婚姻法》32条规定一次就可以成功离婚,而最终却需要经过2次、甚至可能更多次,才可以成功离婚。

 

但是这种类似法院判决的社会原因,在我个人看来,也许不单单是法官的问题,而是我们的社会对家庭暴力太过宽容了。

 

本月,刚刚曝出蒋劲夫家暴女友,遭到不少吃瓜群众的批评,但随后就有网友曝出蒋劲夫女友情史混乱等,系“渣女”,企图给蒋劲夫家暴行为洗白,部分网友点赞蒋劲夫家暴行为,结果蒋劲夫还因此事圈粉了。

 

无独有偶,2018年9月网友爆料称张雨绮和老公袁巴元,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执,并产生了肢体冲突,之后警方确认网传截图属实,根据当时爆料的内容,张雨绮持刀与丈夫争执,导致袁巴元背部伤口约1cm。此事件后,不少人竟然鼓吹张雨绮是铁娘子,打“渣男”打得好,该事件不但没有让张雨绮声誉受损、损失粉丝,反而还意外地圈了一批粉。

 

家暴行为的受害人是不是“渣男”、“渣女”不了解,没法评论,但假设是“渣男”、“渣女”,家暴就有理了吗?

 

可能很多女性朋友认为,在婚姻中起争执,女性一般是打不过男性的,总是受欺负,属于弱势一方,而女性打男性恰恰是给女性出了一口恶气,但这也不能成为女性家暴的理由。

 

既然反家暴,就应当反对所有实施家暴的人。其实有很多合法、合理的方法可以解决婚姻家庭中的矛盾,既然当初可以闪婚,自然现在也可以闪离。你觉得“渣”,那你可以选择不与“渣”共舞。

 

事实上,家暴的受害者众多,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过家庭暴力。

根据统计数据,家暴的受害者其实不分男女,家暴就在我们身边。我们反对家暴,就应当一视同仁,不管你是男的还是女的,是明星、大腕还是平民百姓,家暴行为都是错误的,不应当为任何家暴行为洗白。如果我们的社会对家庭暴力少一些宽容,那么家暴行为可能就少一些滋生蔓延的土壤,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也会更趋于严格。

 

很遗憾,目前我们的社会还做不到,一切皆因我们对家暴太宽容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