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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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478人看过


 

()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请求权指向的客体必须是现实、客观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请求分割或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对起诉期限作出的规定。

 

【说明】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意味着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终结,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应当终止。

 

法院在审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必须逐一审查下列要件:

 

(1)主体: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或非婚同居的男女既然不存在夫妻关系,自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客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或者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外。

 

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客观、现实存在的,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或正常消费的部分,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3)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限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允许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后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离婚后,一方又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上述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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