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推定的情形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609人看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推定的情形,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139 1722 7080】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139 1722 7080】上海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专注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农村户籍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