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丈夫为达离婚目的,与患精神病的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被判决无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156人看过

  丈夫嫌弃妻子有病,为达离婚目的,与患精神病的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其父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女婿告上法庭。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婚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朱某与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朱某与龙某于2004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7年8月始,朱某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些不正常,夫妻间为此产生矛盾并时常发生争吵。2009年6月19日,朱某患病外出,经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009年6月22日,龙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领取了《离婚证》。2009年6月26日,朱某被送至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9年11月5日以显著疗效出院。2010年2月24日,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朱某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朱某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龙某与朱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