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早在2004年9月,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就首次推出“试离婚”制度,即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公信力的影响下,自愿达成暂时1个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目的是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让当事人从理性的角度审视婚姻,再决定是否离婚。当时,共有7起离婚案件实行了“试离婚”,其中6对夫妻和好。但没过多久,这项制度就因故停止执行。
“试离婚”的法律效力如何?
上海离婚律师网首席离婚律师杜黄海律师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试离婚一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凡是未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所谓离婚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见,所谓的试离婚协议并不受法律保护。在试离婚期间,夫妻双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家庭义务,比如孩子抚养费等都不能免除。此外,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试离婚期间发生了婚外情并造成事实婚姻出现,即使此举不违反试离婚协议的约定,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另一方仍有权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杜黄海律师表示,所谓的试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其实很弱,协议的履行主要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否则一旦有一方反悔,协议内容随时都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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