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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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预售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办理时限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307人看过

    上海预售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办理时限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天。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登记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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