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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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关于二手房买卖案件中房地产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问题法律意见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376人看过

    

    

本律师在最近所办理的房地产案件中,因房地产中介公司乱收费而引发的争议呈上升趋势,应网友们的要求,现就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以下简要分析与解答.

中介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  

    房地产中介公司是作为居间人身份通过订立居间合同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而成立的公司。

中介公司的义务

    很多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并不在居间合同里约定自已有哪些具体明确的义务,企图逃避自己在发生问题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其义务并非没有约定就存在不承担责任的问题.中介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并且根据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办理相关手续的服务.如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居间报酬问题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现在很多中介公司为了防止上\下家不给付居间活动的费用都在居间合同里写明:如因上家或下家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解除的,要向中介公司给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居间活动费用,企图变相收取中介费用.这是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悖的.尽管有这样的约定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以上分析说明,中介公司只能收取两种费用:一种就是居间成功后的报酬.另一种是居间不成功,但中介公司因居间活动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除此之外不在有其他费用.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小心中介公司的乱收费行为,如有发生则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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