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章节对存货、基金份额、应收账款担保做出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使得我国超过2万亿美元价值的动产成为潜在的融资对象。从律师角度来看,《物权法》中关于动产担保(抵押、质押)的相关规定,不仅使律师克服了为公司、企业提供融资法律服务时在现行法律面前所面临的障碍,更是为中国几百万的中小企业从多渠道、以多种方法融取资金、改进经营提供了一个合法的依据和保障,缓解了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真正打破了中小企业融资瓶颈。而从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上来讲,《物权法》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的担保融资法律框架更是意义深远。
在我国实践中,有些动产和权益是有价值和能带来未来收益的,比如存货、应收账款、收费权、尚未收获的农作物等,但根据现行的法律,这些动产都不能作为抵押物和质押物,可以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必须是特定的,这是在维护物权交易的秩序。因此,中小企业利用存货和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担保几乎不可能,这就影响了企业的融资能力,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因而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依赖留存收益或从非正式渠道获得融资,这使得很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由于解决不了一时的资金融通问题而破产倒闭,这方面例子比比皆是,给我们带来经验和教训是深刻的。但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借助应收账款、存货、设备之类的动产进行融资对于解决一时的资金短缺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70%的企业通过借助存货和应收账款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状况,解决了发展中所遇到的瓶颈。我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正是考虑到经营者在买卖过程中,其财产是在不断流动中的,如果允许用这些不断浮动的财产设定担保,就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使得借款人(经营者)可以通过提供他们现有的和未来获得的资产、原材料、产品和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来取得借款。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不仅针对的是企业、工商户甚至农民,融资担保物的对象不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甚至于半产品都可以作为担保物,融资主体、融资渠道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广度大大拓宽。
总而言之,《物权法》明确了企业应收账款、存货、经营权等作为财产质押的有效性,有了法律依据,对于需要资金的企业来讲,现有物品的交换价值担保融资的方式立即可以得到实现,相对于提供资金的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而言,运作起来比较好操作,权益有保障,风险可降低。
虽然《物权法》会大大改善现有的融资借贷环境,但国外其他已改革国家的经验表明,要最大程度地实现立法的目标,除了法律条文外,还需要更广泛的制度改革和配套实施条件。尤其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实践操作中,如何具体应用,完善相关的交易环节,严格控制法律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本律师认为,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认真领会《物权法》的具体规定,完善融资担保合同文本,最重要的是要从内部制度上预先加以监控、防范。对于融资者而言,应当建立诚信交易的良好形象,以合格的动产作为抵押、质押物,并以规范的经营活动记录为前提,因此企业一定要诚信、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