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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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钱为第三者买房 妻子可以追回买房款吗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307人看过

【案情介绍】

 

薛某某张某某相识相恋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起初感情尚可,婚姻幸福美满。但好景不长,薛某某发现张某某有了外遇,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薛某某无法忍受张某某对感情的背叛,向张某某提出了离婚。两人于2018830日协议离婚。

 

然而,离婚之后薛某某竟意外发现,张某某在婚内偷偷瞒着自己为其同居者许某转了27万元买房。愤怒之下,薛某某便一纸诉状将张某某与许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张某某赠与许某27万元的行为无效、许某返还这27万元。

 

许某辩称

 

赠与协议是张某某赠与,与薛某某无关,本案是因为张某某在离婚前隐瞒财产,应属于婚姻财产纠纷,不应当起诉许某。

 

薛某某张某某的夫妻感情在离婚前已经破裂并分居,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该款属于张某某、许某在共同生活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购买的房屋,不是赠与。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对于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购买的财产在分割时应当平分或者有过错方不分的规定,因张某某未在许某孕期承担照顾责任,故双方发生纠纷,财产应归许某。

 

综上,薛某某不具备主体资格,也无权要求许某返还财产。

 

据了解,原来张某某与许某在201812月底时已分开。双方自201711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869日,许某以其名义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产一套,首付款为27万元,该笔款项从张某某个人银行卡内支出。据许某陈述,该款项为其与张某某同居期间二人工资等收入,许某所得收入均交由张某某保管使用。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张某某以许某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许某归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许某在答辩中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主张为赠与关系,后张某某撤诉。

 

丈夫或者妻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除非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某某在与薛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薛某某同意,从其个人银行卡内支出27万元为许某购买房产,薛某某主张该款项系张某某赠与许某,许某在另案中同样主张该笔款项为张某某赠与,张某某未持异议,故本院认定该笔款项为张某某赠与许某。

 

张某某薛某某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故上述款项应为张某某薛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某某未经薛某某同意擅自将该大笔款项赠与许某,该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薛某某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薛某某要求许某归还全部款项,因薛某某张某某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虽未对案涉款项归属进行约定,但双方约定主要财产、债权等均属于薛某某所有,张某某薛某某的诉讼请求也未提异议,故薛某某要求许某返还27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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