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黄海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居住人认定条件之一的实际居住生活是指稳定且连续的居住生活状态。对于户籍多次迁入迁出的人员,若在拆迁时欲主张其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主人,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需举证证明最后一次迁入后连续居住满一年。若举证不能,根据相关案例,司法实践中会导致法院认定其不属于共同居住人,无法享受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