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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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情况下即与他人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是否有效 上海拆迁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253人看过


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严格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安置人在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情况下,即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所签订安置买卖房屋的协议不因此而认定无效。

 

要严格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合同无法履行,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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