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股权能分得一半吗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8日|分类:公司法 |525人看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采用平均主义,即一人一半,那么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权是否也要平分呢?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基本案情:姚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姚某于2013913日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对张某于20096月对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出资2500000元获得的相应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对张某20069月对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出资2900000元获得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上述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观点】

 

关于第一部分,本院于2015116日作出的(2014)浙嘉民终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对此已经作出处理,对姚某和张某均具有拘束力。在该生效判决被变更之前,一审法院再根据姚某的主张对该部分股权予以处理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姚某如认为该部分股权的行使存在障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表决权以及股权转让等规定依法主张其相关权利。

 

关于第二部分,该2900000元系张某婚前投资,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但该投资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该部分财产之前并未分割,因此,姚某现在主张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但基于张某婚前投资行为的个人性和该收益在婚后的共同性,再考虑到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在张某和姚某对于该部分财产如何分割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宜将该部分财产全部转化为股权,并将非持股的配偶一方直接确认为公司股东,而应判决由持股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应折价款更为合适。因此,一审法院将投资收益转化为公司股权分割给姚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姚某认为张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姚某应当多分,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涉案投资的增值部分应当均等分割。综上,本院确认涉案第二部分股权归张某所有,张某应当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支付姚某该部分对应的增值额11346438.38元的二分之一,计5673219.19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