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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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3日|分类:海关商检 |429人看过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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