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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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分割主张时效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286人看过

20025月,xxxx结婚,婚房用的是xx原有的住房。xx还托岳母帮他借了6000元置办结婚用品。20051月,因感情不和,xxxx办理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一年后,xx将当年母亲帮xx借的6000元钱还清。这时,她想起应当对她与xx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于200611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判令,电器及家具归xx所有;住房系xx的婚前个人财产,应由xx所有;同时,债务6000元由xx负担。

 

  今年3月,xx认为xx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因此,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查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xx主张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xxxx登记离婚时,并没有达成共同,所以不适用关于“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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