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薛xx与王xx结婚,婚房用的是王xx原有的住房。王xx还托岳母帮他借了6000元置办结婚用品。2005年1月,因感情不和,薛xx与王xx办理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一年后,薛xx将当年母亲帮王xx借的6000元钱还清。这时,她想起应当对她与王xx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于2006年11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判令,电器及家具归薛xx所有;住房系王xx的婚前个人财产,应由王xx所有;同时,债务6000元由王xx负担。
今年3月,王xx认为薛xx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因此,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查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薛xx主张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薛xx与王xx登记离婚时,并没有达成共同,所以不适用关于“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