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2月,郝xx(男)与女友薛xx正在恋爱期间,郝xx的父母拿出一生的积蓄,让儿子用他们积攒的40万元买套房子。郝xx用父母的40万元很快以自己的名字购买了一套两居室。随后,郝xx与薛xx在2004年10月领了结婚证,对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后,举行了婚礼,入住新房。
2005年5月,郝xx因为与薛xx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价值40万元的房子归薛xx所有。郝xx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拿着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中。郝xx父母十分气愤,认为该房屋属自己出资购买,儿子无权处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郝xx无权处分该房屋,要求薛xx返还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拥有处分权。郝xx父母虽然是本案讼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他们的出资可认定为对郝xx的赠与,郝xx是本案讼争房屋的购买人,对本案讼争房屋拥有处分权。郝xx与薛xx协议离婚时,郝xx自愿处分本案讼争房屋归前妻薛xx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郝xx父母无权要求确认郝xx的处分无效,判决驳回郝xx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郝xx与女友薛xx恋爱期间,郝xx父母拿出积蓄让儿子买房,在没有其他约定,也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应属对郝xx的个人赠与。郝xx以自己名义用该40万元买了房子,房屋产权证也办理在自己名下。郝xx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全权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在离婚之际,将房屋作出处分归自己的前妻所有,该处分行为亦属有效。郝xx的父母将个人的钱财赠与儿子后,即对该出资不再享有权利,对该房屋更不具有处分权。所以,本案郝xx父母无权要求前儿媳薛xx退还房屋。因为该房屋属郝xx的婚前个人财产,郝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