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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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因抚养费数额变化引起纠纷怎么处理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41人看过


钱光明(男)与薛晓珍(女)1995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钱光明因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钱光明当时从事手工动漫制作),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子钱××(两周岁)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每月底前由钱光明通过银行汇到薛晓珍指定的账户。8年过去了,钱光明的生活境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钱光明1996年再婚,并于1997年又生一子。1998年,钱光明与其妻又按揭在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月供近5000元。1999年,钱光明母亲生病住院,至今一直未愈。另,世界动画市场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手工绘制已被电脑3D取代,钱光明的工资收入从近万元一直滑到2004年下半年的3000元左右。

 

因按原离婚协议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已力不从心,钱光明通过中间人与薛晓珍商议,看对钱××的抚养费能否通过协商酌情降低。但钱光明的提议立即遭到薛晓珍的强烈反对,薛晓珍认为是钱光明想推脱父亲养育责任,坚决不同意降低抚养费的要求。无奈之下,钱光明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减少抚养费之诉。

 

原告钱光明诉称:原告与被告之母薛晓珍19954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钱光明每月支付婚生子钱××2000元抚养费,至18岁为止。现因原告工作收入明显下降,家庭开支明显增大,且在9年间,已累积向原告支付了20余万元的生活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酌情减少抚养费数额。

 

被告钱××的法定代理人薛晓珍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每月2000元,原告应予以遵守。现原告辩称其收入锐减不是事实,其家庭开支增大与支付抚养费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及双方代理律师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光明支付的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降低至每月1000元,此案告结。(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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