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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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74人看过


()有侵权行为:即上面所说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有上述行为就说明夫妻一方违反了婚姻家庭义务,侵犯了配偶的婚姻家庭权利。

 

()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就是说因为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财产损害或非财产受到损害。例如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会造成精神损害;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会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有主观过错: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害。

 

()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进而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遭受损害的原因。

 

()有离婚事实: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到损害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的,按婚内侵权处理,不适用婚姻损害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因一方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要在诉讼离婚时一并提出,或者离婚后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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