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2、3款明确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人们生活困难的问题应该是一个社会问题,由社会保障、救济机制加以解决,而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又必须寻求一个解决途径,以法律的形式让婚姻的配偶负担起这项任务。此规定的本义是经济方面的强者对弱者进行的一种帮助,宗旨是对弱者的救助,主要是对女方权益的保护。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的,规定为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可以说住房问题无论是在城镇还是乡村,就我国目前人们生活的水平现状来分析,有很重要的位置。法律规定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关于帮助的形式,根绝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多种帮助的形式和手法。如果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的,具体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如果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一方生活确实非常困难的,决定采用金钱作为帮助形式的,可以判决由另一方一次性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进行帮助。这才是立法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