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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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 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 能撤销吗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1256人看过


结婚初期因感情尚可,往往会同意另一方提出的将自己个人婚前房产加上对方的名字,该行为简称婚后加名行为。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若仅仅就某套房产加上另一方名字,则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因此,对于受赠方来说,应当及时的要求赠与方尽快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否则,赠与方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但现实生活中,笔者也遇到过产权已经办理过户,但赠与方仍要求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在满足特定情形之下,赠与方的诉请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可以通过如下案例来对该规则进行了解。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男方于婚后将个人婚前房产加上女方的名字。嗣后,双方又达成新的协议,约定将该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简言之,该房产存在两次过户行为,第一次加上女方的名字,变成共同共有。第二次去掉男方的名字,变成女方个人所有。

 

庭审时,男方提出要求撤销两次变更登记行为,主要理由在于女方存在婚外出轨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在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同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女方存在严重侵害男方的行为,男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主张法定撤销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即便房屋已经办理过户,赠与方仍可以依据法定撤销事由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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