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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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时保单权益如何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29人看过


裁判要旨

 

原、被告离婚后,保险退保本金961438.4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主张均等分割,其中50%,即480719.2元归原告所有,本院予以支持。2018821日至2019124日(离婚后至起诉前),被告实际支付保费170151.57元,其中50%,85075.79元费用系对原告保费的代为缴纳。被告主张返还该缴纳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保险退保本金395643.4(=480719.2-85075.79)元。鉴于原告确有利息损失,本院酌定以应返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12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争议焦点

 

原、被离婚后,保险退保本金961438.40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案件索引

 

(2020)0306民初36828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张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1、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即200682日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1(保险合同号码为xxx764184,缴纳保险费的年限为20),投保人是被告,被保险人是被告,其他被保险人是原告,保险合同生效日200682日。

 

2201674日,在原被告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对上述保险协商约定:离婚协议第三项第四款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出租权,被告统一收取上述住宅楼的租金,然后先通过保单贷款,需要缴纳的费用全部由被告缴纳,被告缴纳完每年的保费后剩余的房租支付一半给原告。

 

3、原、被告于2016712日于诉讼调解离婚。

 

42018821日至2019124日,被告实际支付保费170151.57元。

 

52019124日涉案保险单退保本金961438.40元。

 

裁判意见

 

被告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保险退保金395643.4元及利息(39564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12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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