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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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能不能对财产反诉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247人看过


离婚诉讼能不能对财产反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对诉讼离婚能不能提起反诉是持有不同观点的,而大部分人主张是不能反诉的,反诉是属于独立的请求,而在离婚诉讼中,诉讼往往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密切相关的,离婚请求并且不属于独立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了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并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反制诉讼行为,它的对称是本诉,即已经开始的原诉讼。反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

 

一般而言,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无反诉权,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变。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是实体上的请求,不同于反诉、反驳;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是起诉的特殊形式,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或变更;反驳是抗辩的一种方式,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请求予以否认或不予认可,不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

 

3、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

 

本诉与反诉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审判程序,两者又都是给付之诉,即可以合审理,这样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又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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