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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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拆迁案例-如何认定拆迁房屋“同住人”-上海拆迁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咨询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569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上海市房屋拆迁案例-如何认定拆迁房屋“同住人”-上海拆迁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咨询

问: 李老先生承租本市公房一间,面积 40平方米,内有自己、大儿子和外孙三个户口。2004年9月,李老再婚,配偶非上海户籍但一直与李老同住。2005年4月, 李老先生的大女儿将户口迁入该房; 2006年3月10日,二儿子也将户口迁入此处;外孙于2004年6月和上海籍人小张领取了结婚证; 2007年3月5日,动迁单位发布了动迁公告。现 李老先生想知道家中的这些户口及自己配偶是否都算是应安置人口。

    解答:房屋拆迁安置有货币补偿、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形式。 李老先生选择了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人口应为该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根据上海市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规定》的解释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李老先生的二儿子虽然将户口迁入,但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尚不足一年,且不在此实际生活居住,因此不属于同住人。外孙媳妇小张有本市户口,结婚之后一直居住在本房屋内且未在别处公有住房拆迁中获得补偿,应为同住人。大女儿的户口在此处已经超过一年,也在此实际居住,且别处无住房,属同住人。作为李老的配偶,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李老配偶应属安置人口。所以李老公房拆迁面积标准调换, 李老先生及其配偶、大儿子、大女儿、外孙和小张都应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杜黄海律师,咨询电话:13917227080,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十三年执业经验,办理过大量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杜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