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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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发布者:赵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322人看过

(1)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实行的是适当补偿原则,即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2)补偿方式

《土地管理法》47条确定了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在实践中,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城中村土地证手中,货币补偿为主,实物安置为辅。

(3)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47条第四款,通过授权方式,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但补偿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考虑补偿。

一种情况是以被拆迁房屋建设投入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

另一种情况主要参考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将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将区位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之和作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

第三种情况就是在辽宁省桓仁县遇到的,只是计算房屋底基占用的土地面积,而不计算院落面积。

(4)补偿对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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