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081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户主回迁之前能要求政府支付租房费吗?

发布者:赵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88人看过

在政府征收了户主的房子后,在户主回迁之前这段时间,能否要求政府支付租房费用呢?下面我们来听听拆迁律师是怎么回答这一问题。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此,拆迁律师可以肯定的回答,户主完全可以要求征收人支付户主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的房租费用,而在法律上,这被定义称为临时安置费,当然这个房租费用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

也许有的人会觉得,这种情况很是棘手,不过你不要忘了,法律是可以维权的。所以,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只要你的要求是在合法的范围内提出的,那么,你就有权做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