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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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发布者:刘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2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XX因诉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康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李XX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32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XX、审判员仝蕾、审判员李XX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李XX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经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其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X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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