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文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破解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僵局?

发布者:刘志文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77人看过

如何破解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僵局?

2018-03-21  刘志文律师 法妞问答

 案情回顾:

  张**年轻貌美、事业有成,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刘**,结婚一年后,育有一子刘**,但一年的婚姻中也充分凸显了二人婚姻生活的严重问题,两个人在孩子一岁半的时候协议离婚。基于两人婚后无共同财产,协议主要约定了孩子归张**抚养、刘**支付抚养费。

  这两年张**身边亲朋好友突发意外的特别多,张**也想提前做个财产安排,避免自己一旦遭遇意外财产下落不明或产生旁落现象。于是找到律师想订立一份遗嘱,将全部财产指定由孩子继承,同时又提出如果孩子未成年自己去世,希望指定自己的哥哥做孩子的监护人并代为管理财产。

律师分析:

  生活中类似张**这种想法的不在少数,那么这种方法可行吗?值得探讨!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天然的监护人,只有父母均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才能从其他有资格监护的范围中确定新的监护人。因此,在刘**未成年时如张**意外去世,新的监护人一般应确定为刘**

  法律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依法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刘**的财产一般应由新的监护人即刘**代为保管。

  这种结果张**很难接受,如何破解这种困局呢?

破局“良策”

“良策”之一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我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未做明确的具体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立遗嘱人完成其任务的需要上看,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六项: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清理遗产、管理遗产、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并公开遗嘱内容、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排除执行遗嘱的各种妨碍。

  据此,张**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哥哥作为遗嘱执行人及监督人,要求哥哥按照遗嘱安排处分财产,在新的监护人有损害刘潇财产权的时候,作为监督人提出监督意见,有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基于遗嘱执行人在实践中尚不成熟,建议尽量指定中立第三方作为遗嘱执行人,避免在财产争议中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良策”之二

  设立家族信托!以张**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指定中华遗嘱库作为信托保护人,将拟传承给刘**的财产(现金或其他财产转化的现金)作为信托财产,刘**作为受益人。在张**突发意外事故后,信托公司按照指令,将固定金额的现金汇入刘**指定账户,用于其生活、教育、医疗等,并随着刘**逐步长大,按期支付大额教育金、创业金、婚嫁金等等。

  家族信托还可以约定:假如张**遭遇大病或失能,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指令将相关费用汇入指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疗养机构。如此一来既有效保障了有效传承,也避免刘**因不善于管理财产或挥霍使张**传承的心愿落空。

  来源:以法治家  作者:尹志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文章不错赞赏一下

刘志文 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 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