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一种谈婚论嫁的风俗习惯,在我们的生活中大量存在。随着当前社会离婚率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人也被彩礼退还问题所困扰。今天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彩礼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退还。
我国相关法律对返还彩礼是怎样规定的呢?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给付的彩礼在哪些情况下应当退还呢?接下来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分手后返还彩礼
美国籍甲男为了追求中国籍乙女,于是甲男购买新房并将其中50%的份额登记在女方名下,并给女方购买钻石戒指求婚,但是最终两人分手。美国籍甲男起诉到法院诉称:其按照美国习俗为女方购买钻戒,按照中国习俗购买商品房,均系以结婚目的而给予的彩礼,现女方不愿意结婚,应该予以返还。庭审中,男女双方对该赠与房屋性质属于彩礼均表示认可,但乙女对购买钻戒属于美国习俗的性质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乙女向甲男返还50%的份额的商品房。
在本案中,男女双方分手后,若男方想要主张给付给女方的财物应按彩礼予以退还,则需举证证明给付给女方的财物是属于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或者给付彩礼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案例二、离婚后返还彩礼
甲男和乙女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而且双方婚后并未生育子女。甲男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由于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女方不存在借婚姻骗取财物的情形,同时男方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因此法院判决甲男败诉。
结合案例二情况,男女双方结婚之后离婚的,若男方想要主张给付给女方的财物应予退还,一般需要举证证明,婚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因给付彩礼一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
律师提醒:在提出返还彩礼诉讼一般应注意准备收集以下证据:(1)须证明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如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状态的证据;(2)证明给付了财产的证据,如购买金银首饰礼品的票据和礼金的支付凭证;(3)证明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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