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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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导致购房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

发布者:张权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384人看过

因限购政策导致无法过户,可解除购房合同吗?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购房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限购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是政府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措施,限购政策的出台是买卖双方无法预见、不能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若购房合同于通知发布前签订,则限购政策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双方可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订金或本金,恢复原状,并各自承担己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若购房合同于通知发布后签订,则购房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例如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不属于限购人群等)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限购政策导致无法过户,可解除购房合同吗?

1、住房限购政策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购房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退还购房人购房款或者定金,但是不适用违约责任和定金罚则。

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迟延履行,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损失。

  对于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一方隐瞒或者虚构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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