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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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发布者:张权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348人看过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为普遍的两类用人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那么究竟二者有何区别?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20116月应聘到三鑫公司工作,并于同年9月同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务协议”期限为20119月16日至20129月15日。该协议中约定了张某的工作岗位是电子工程师,按月支付工资为5000元,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20129月10日,三鑫公司通知张某“劳务协议”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张某认为他与三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务协议”,要求该公司按有关规定承担其未提前30日通知与其终止协议的赔偿责任。而三鑫公司则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认为“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后张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否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有规律地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从张某与公司所签《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的起止日期、工作岗位、按月支付工资、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来看,张某受三鑫公司的约束和管理,并有规律地获得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且双方履行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故张某与所在公司的法律关系应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再者,张某与三鑫公司所签《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多为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故三鑫公司应对未提前30日通知张某终止双方的“劳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故裁决由三鑫公司支付张某25个工作日工资的赔偿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到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一些区别,那么,二者的主要区别在那些方面呢?笔者作如下总结: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报酬、社会保障待遇、报酬支付的原则、报酬支付形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5、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

   6、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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