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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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的快递丢失后如何救济

发布者:张权律师|时间:2016年11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468人看过

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物品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近年来邮寄快递丢失的事情时有发生,给寄件人带来了不少的困扰。如果你的寄出的快递在运输中的话,谁该为此买单,又如何买单呢?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寄件人因网购邮寄未保价的快递丢失后如何救济的案例。

高某在成都武侯区常年从事羊绒衫的销售,多次通过快递公司向客户寄送羊绒衫。20151114日,高某照常在某快递公司成都某网点办理快件托运。然而三天过去了,客户说没有收到货,高某赶忙上网查询订单,发现该快递于201511159点39分到快递公司便没了下文,货物至今也下落不明。后高某找到快递公司要求全额赔偿货物损失,快递公司答复因物品未保价,只能依据邮政法的规定按照三倍邮费的标准赔偿,快递公司收取了高某30元的快递费,只能赔偿90元。而事实上,高某的丢失的快递中装有11件羊绒衫,价值7326元。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高某遂向武侯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中邮寄的货物丢失后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武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邮政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被告快递公司不属于上述“邮政企业”,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其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故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高某的损失。

一审宣判后,快递公司上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邮寄快递也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邮寄贵重物品,最好对快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详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协助履行货物验视义务,同时也提醒收件人在收到货物先验收后再签收,以此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生活中,一旦发生快件丢失或者毁损,如何寻求救济呢?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一致解决当然皆大欢喜,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依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快递企业往往会主张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然而,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适用《邮政法》中限额赔偿的规定

同时,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快递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保价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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