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2011年9月购买了王女士转让的房屋,约定在2011年10月办理产权转让事宜。张先生依约付给王女士30万购房定金以及170万购房首期款,未履行时,任何一方违约,按定金罚则承担责任。2011年12月,王女士口头告知张先生,因房屋涨价,原先约定的价钱太低,所以不卖了。张先生不服,要求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王女士不予认可。
律师帮助张先生组织大量证据,证明王女士违约。并发出履约催告函给王女士,要求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并且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配合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10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