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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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房屋归属问题

发布者:王华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974人看过

甲生前单位分配了一套房子(80年代分的,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在甲去世前四个月(2001年1月)由于其妹(简称乙)没有房住,便将房借给乙居住(不收房租)。甲去世后(2001年6月去世),甲的单位找到甲的儿子(简称丙),对丙说:“房子是公房,甲死后单位不承担房子的供暖费。要不然丙将房子的过户的自己名下,自己交供暖费,要不然单位收回房子”。丙听了这番话后,便将房子的一切手续都过户到了自己名下(2001年10月完成的)。

今年春节前,丙找到乙对其说要将房子卖掉,请乙于3月1日搬出。但乙拒不搬走。无奈之下,丙将房子卖给了丁。以为这样一来乙就搬走,但乙还是不搬。于是丁将此时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搬出。但法院的法官了解情况后却说:这场官司丁输定了。原因是:甲死时,房子由谁住就归谁,所以房子是乙的。即便说房子是丙的,但乙是承租人,丙也应当把房子优先卖给乙,所以丙和丁的买卖无效。还说牵扯到新旧法律交替很难决计。案情基本就是这样(丙就是我)。

目前公有商品房屋管理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因此您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就十分重要。依据最高法的一些关于公房纠纷的回复的精神,可以认为公房公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法官认为“甲死时,房子由谁住就归谁,所以房子是乙的”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乙不是承租人,因为甲没有收取租金,而是将房无偿借给其妹。丙将房子的一切手续都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应该是认为丙有所有权。因此,乙不能因为居住而获得所有权,也不是承租人,丙作为产权人,有权处分房产,丙和丁之间的交易应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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