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原系衡水铁路电气化学校学生,其为了勤工俭学,减轻家庭负担,2010年6月28日暑假期间经人介绍进入由被告一总承包的“北京协和医院干部医疗保健基地”现场的树脂板部,担任木工职务。该项目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分包给被告二,被告二又分包给了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的被告三。
2010年7月14日17:20分左右,原告工友发现原告在建筑工地从地面坠落至地下二层(10米左右),此时距离原告坠落当时已经过了2小时。原告工友遂联系被告二驻现场的安全员,在被告二和被告三的沟通下遂安排工友将原告送往北京协和医院,医院诊断为:1、高空坠落伤2、骨盆髋臼骨折3、左股骨骨折4、腹部闭合伤5、脾破裂6、左肾破裂7、膀胱破裂8、双侧胸腔积液9、左侧乳糜胸。原告于2010年10月16日出院,医院出院医嘱:1、暂保留膀胱造瘘管及导尿管,泌尿外科门诊随诊决定何时拔管。2、定期于骨科,基本外科,胸外科门诊复查;如有不适,急诊及时就诊。3、患者目前骨折恢复锻炼期,建议家属陪伴。
原告出院后,其家属找三被告商谈相关赔偿事宜,但三被告互相推诿。由于该事故是三被告未尽到相关的安全责任导致的,同时由于该事故的发生使得原告以后不能从事其所学的相关专业,因此学校劝原告退学,使得原告丧失了继续求学的机会,给原告以后的人生带来巨大的影响和精神压力,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本人代理此案,并代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