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剑锋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事故中营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发布者:佟剑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74人看过

经常有人向我咨询,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营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1、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营运损失应由侵权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院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按照此规定,营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2、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通事故产生的营运损失。

现实生活中作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认为自已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后就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拒赔。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格式条款理解不同,结合相关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营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有的法院以“因保单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其中的免责条款自己已尽到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仍应依法对营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