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在婚家案件中经常涉及,争议双方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
婚前购房的一方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前出资购买的,另一方没有出资,那婚后收取的租金自然也归自己一人所有。
另一方则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出资购房,但出取租金的行为发生在婚后,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都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生产、经营,那么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一方的婚前财产无庸质疑。但是房屋的权利归属和房屋租金的收益是两个不同的财产范畴,房屋租金属于财产性收益。
结论:一方婚前所购的房产,婚后出租获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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