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是侨居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想离婚,原则上,他们应该向当地政府申请离婚。今天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就来为大家讲解:
如原在中国登记结婚,但因某种原因,居住地有关机关不予受理,双方可回国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并向原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由其办理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如双方无争议,可在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如有争议,应向出国前最后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已移居他国,仍应按上述规定办理,但相关法律文件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已回国定居的,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如果他们在国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或举行婚礼,他们的离婚案件在国内不会被受理。已回国定居要求离婚的,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配偶一方在国外离婚怎么办?
(1)管辖权
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境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起诉,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程序
国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但本人应当出庭。外国当事人不能回国参加诉讼的,应当以特别授权的方式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手续、身份证件和其他法律文书应当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公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说明材料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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