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宪法》及《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或者收养等法律关系形成的,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平等,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得解除的,而收养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解除。关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能否协议解除?”的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习惯上称之为亲生父母子女。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又称之为法定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抚养事实而成文,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二、父母子女关系能否协议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典》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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