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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能更改吗

发布者:尹兆京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476人看过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能更改吗

陈某与李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陷入了爱河,不久便结婚成了家。两人度过了一段甜蜜的婚姻时光,但是好景不长。2010年,儿子小楠出生后,李某患上了轻微的产后抑郁症。双方长期无法协调彼此矛盾。2013年3月,一心只想摆脱这段痛苦婚姻的李某,承诺独自抚养孩子,并在离婚协议中标明不需要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然而,随着小楠的长大,孩子的学习、课外班、衣食住行样样都要钱,原本觉得收入尚可的李某逐渐感觉到了压力,自己的那点工资根本就不够用。屋漏又偏逢连夜雨,孩子又得了较严重的疝气,急需一笔钱做手术治疗。

   为了缓解经济上的困境,她选择将自家的房子出租出去,再用租金中的一部分去租一个小些的房子来住,剩下的租金用以贴补家用,日子仍然过得捉襟见肘。

离婚四年来,前夫仿佛消失了一般,从来没有过问过孩子的任何情况。2017年6月,李某以儿子小楠的名义将陈某告上了海门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从2013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800元,并承担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陈某每月承担儿子小楠生活费6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何在呢?为什么约定好的离婚协议被推翻呢?

法院如此判决的法理在于:

1、   子女的抚养权,是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是与生俱来的,是不以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为前提的。父母双方虽然离婚了,有一方也不直接抚养子女了。但是,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都有继续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这义务不可以因为双方离婚而免除,也不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免除。而承担子女的部分抚养费,仅为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形式之一。

2、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孩子年龄增长,社会经济水平发展,其所需要生活花费亦逐步增加,要求对方适当的增加抚养费无论于情于法都是合理的。

3、   然而,本案中的李某在离婚协议里约定的是“独自一人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李某也是这样做的,她独自一人抚养孩子4年。然而孩子生病,李某出租了房产仍然无力支付巨额的医疗费。此时,为了保障孩子的成长与健康,故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的诉求。

4、   如果当事人一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独自承担抚养费,离婚后不久便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对待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严格审查,属于离婚不久或没有法定事由的,一般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本文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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