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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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意见书

作者:王晓影律师时间:2016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1次举报

  关于XX销售假药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XX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我所于X年X月X日接受XX的母亲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的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事实有比较清晰全面的了解。X年X月X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XX涉嫌销售假药罪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我认为XX的情况符合不批捕的情形,现就此问题说明理由及法律意见如下,请贵院予以参考: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XX涉嫌的罪名为销售假药,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XX案发前从事美容护理工作,通过微信接触到涉案药品。XX归案后,第一时间告知了公安机关自己的手机密码,也向公安指明了自己“上家”的微信,且公安机关根据XX的供述已经抓获一名“上家”。从XX接触涉案药品至案发,时间不足1年,且XXX年X月怀孕到后期确诊“宫外孕”流产,有近四个月的时间都在休养,在整个过程中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因此,XX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XX的涉案情况手机微信记录是主要且关键性证据,而该证据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因此,XX无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妨碍侦查的可能性。

  2、因本案尚未造成人员身体遭受严重伤害的后果,故不存在XX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性。XX上面有年迈的父母,下有未成年女儿,不会因为自己一时冲动而自杀或逃跑。另外,XX案发前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本次涉嫌犯罪系因为对相关药品管理法律规定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因此,其主观恶性相对于惯犯而言比较小。因此,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有自杀或者逃跑及再发生社会危险的可能性。

  3、XX的身体状况不适合长期羁押。XX X年X月下旬才做完流产手术,身体尚处于恢复阶段。自从被抓后,在看守所已经晕厥三次,其本人多次向律师表示心脏不舒服,经常喘不过来气,目前已连续几天服药稳定状况,其身体状况非常不适合长期羁押。

  综上,本律师建议贵院不予批准玄武分局对嫌疑人XX的逮捕申请,以维护犯罪嫌疑人XX的合法权益,彰显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如贵院做出不批捕的决定,本律师将监督XX谨遵法律规定,恪守取保候审期间各项法律义务,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

  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字):王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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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合法权益我来维护,非法利益我爱莫能助。执业以来,本律师恪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严格要求自己,不论是重大疑难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