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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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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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合同引发的四个案件

发布者:吴筱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459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件介绍:

2010年5月,自贡市市民钟某与XX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XX建筑公司将两间相临门面租与钟某,租期从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钟某接手后经简单装修,挂“钟记超市”的店招经营。由于经营不善,2012年6月,钟某将店面转给李某,李某接手后先支付了钟某转让费8万元,其后花费15万元进行了装修,并重新挂“红盈超市”店招进行经营。2012年9月,XX建筑公司将两间门面分别出售给了张某和王某。由于XX建筑公司未通知李某房屋出售事宜,又不收取李某交纳的房租,导致从2012年9月开始,李某一直未交纳房租。

第一个案件:

2013年6月,店面租期到期后,张某和王某不愿再与李某续签租赁合同,李某觉得自己为经营该超市先后投入了20余万,于是,不愿搬离该店面。2013年7月,张某和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店面并支付租金,由于张某和王某确为房屋产权人,而李某确已侵权,因此在法庭的调解下,李某自愿搬离了店面,张某和王某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第二个案件:

李某败诉后,为了挽回20多万的损失,聘请了律师,将钟某作为被告起诉到了法院,以出租人XX建筑公司没有同意转租为由,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退还转让费8万元并赔偿15万元的装修损失。最终法院认定,虽然出租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同意转租,但出租人没有行驶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因此转让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2013年7月,法院下达判决书,李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第三个案件:

由于自从2012年9月开始,李某一直未交纳房租。2014年7月,新的房屋产权人张某和王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租金,庭审中,李某辩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2013年6月租赁合同到期至2014年7月张某和王某起诉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张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但在庭审中,张某和王某的代理律师提供了2013年7月张某和王某要求李某返还店面并支付租金一案的诉讼材料,证明在此期间向李某主张过要求支付租金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的情形。本案李某仍然败诉,需要支付张某和王某租金3元余元。

第四个案件:

前三个案件均以败诉告终。李某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找到本律师,就之前的诉讼经过向本律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再次通过诉讼的机会为自己挽回经济损失,本律师经过仔细地询问李某有关案情;耐心地查阅了相关案件资料以及前住人民法院调取庭审纪录,最终梳理出了办理本案的思路:李某作为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为由,向出租人,买受人提出赔偿请求。

首先,在第二个案件中,法院已经判明李某与钟某的转租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即为店面的实际承租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屋时即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出租人和张某、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已明知李某为实际承租人,(实际上在李某装修时,出租人XX建筑公司就知晓了钟某将店面转租给李某)而未通知李某,共同对李某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三被告对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李某的赔偿应由转让费以及装修费用构成。

2015年1月,李某聘请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将XX建筑公司以及张某、王某告上法庭。庭审中,作为XX建筑公司、张某、王某的代理人分别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1、房屋的买卖时间于2012年9月,李某的诉讼时效已过。

2、优先购买权应由钟某享有,李某作为次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3、XX建筑公司和张某、王某并不知晓李某为承租人,因此无法履行通知义务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装修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因此出租人不承担装修费用。

5、李某付给钟某的8万元经营权转让费,是李某和钟某的独立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本律师对以上观点均一一驳斥:

1、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法院确认李某和钟某的转租协议有效开始,此时,李某才明确了自己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7月开始计算。

2、法律之所以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避免出租人由于转让房屋所有权对承租人的生活、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而本案中,次承租人李某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了该房屋,其经营行为已经与租赁物产生了十分紧密的依赖关系,如果不保证李某的优先购买权,势必会对李某的经营带来严重的干扰,因此本案中,李某才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

3、关于XX建筑公司和张某、王某并不知晓李某为承租人这一论点,纯属无稽之谈。该店面的招牌在转租之后由“钟记超市”换为了“红盈超市”,且在所有权转让之前一直是李某向XX建筑公司交纳租金,XX建筑公司不可能不知晓李某为实际承租人,而张某和王某在购买这店面时不可能不到实地进行查看、了解,也不可能不知道李某在此经营超市。

4、关于装修未经出租人同意的问题,首先不论出租人是否同意了装修,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在本案中,如果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时通知了李某,李某明确表示不购买该店面,那么装修费用由李某承担没有任何问题。但目前的情况是,李某已对店面投入了15万的装修,如果知晓了店面出售的信息,肯定会对店面进行购买,那李某投入15万进行的装修便可发挥最大的价值,可带来大大超过15万的收益,但目前出租人侵犯了李某的优先购买权,此15万即为李某的直接损失,理应由出租人和张某、王某共同承担。另外,我方也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在李某装修时就已知情,但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即为默示同意。

5、我方承认李某付给钟某的8万元是经营权转让费,但由于李某的优先购买权没有得到保障,超市只经营了一年的时间,换种情况,如果李某买下了店面,那超市的经营期限在理论上是可以无限期地经营下去的,8万元的转让费用作为一年来分摊与无限期分摊,价值当然是不一样的,因此8万元的转让费也应作为李某的损失。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与三被告达成了调解,三被告共同赔偿李某20万元。通过本律师的努力,极大地为李某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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