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类型: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抽逃出资
1、 以实物出资未办理过户能否认定为没有出资?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如果已经交付土地,仅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出资瑕疵;但基于多种因素,后股东从公司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且未能向公司另行交付相应土地使用权,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依法予以履行,并应配合公司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及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以房产和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价值总额已经超过其承诺的实物出资价值,且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亦可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实物出资义务,债权人以该股东出资不足为由,向其主张债权的,不予支持。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既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也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明确批准作为国家出资投入,该土地不可以作为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原则上,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得用于出资的,但司法实践中,如出资人已以划拨土地出资设立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办理了公司登记,法院在审理有关诉讼中,如果土地使用权存在的权利瑕疵可以补正,且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已经补正的,可以认定出资的效力。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能否补正瑕疵的决定权在于土地管理部门,而不是法院,法院的审理是以瑕疵补正的结果为判断前提的。
2、 股东未足额出资即向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但未约定后续出资义务主体时如何处理。
股东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即向公司内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且股权转让协议未明确该股权后续的出资义务由谁承担,鉴于受让方作为公司内部股东,对未缴足出资的股权情况应有了解仍同意购买股权,应对股权所涉的权利义务一体承担。
案号:(2011)夏民终字第2498号
3、 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应当履行出资义务
4、 股东出资不足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5、 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6、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从公司撤回出资,系抽逃出资,应予以补缴
7、 部分股东不知情状态下公司增资的效力认定;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在部分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增资,不仅侵害了不知情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剥夺了不知情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该增资行为应属无效,应当恢复不知情股东的原持股比例。倘若存在虚假增资(含抽逃增资),不知情股东的股权更加不能被摊薄,即使股权已作变更登记或者被再转让。
8、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行使
9、 设定质权的股权因公司增资扩股缩减的,质权人应以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设定质权的股权因公司增资扩股缩减的,质权人应以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 股东是否缴足出资对红利分配和表决权认定的影响
【裁判要点】
除公司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以外,股东的分红和认购新股均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股东未缴足出资,不享有未出资股份项下的红利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对于股东表决权,公司法明确了表决权行使不以实缴出资为基本原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表决权之行使。
【观点】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股东权利。《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列举了可以由公司予以限制的三项资产收益权,即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根据股东权的内容,可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就是股东获取财产利益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对公司重大事务参与管理的权利。就出资瑕疵股东而言,股东自益权原则上应当限制,股东共益权原则上不应限制。
案例:朱某与上海邦辉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00号
11、 对未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的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公司法》修正后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但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案例:宋某某诉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12、 借名登记的名义股东是否需要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