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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年09月15日 | 发布者:刘广昌 | 点击:47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申请人:乐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利元市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5787084XXH.法定代表人:钟X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昌,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


申请人:乐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海南省乐东黎
族自治县利国镇利元市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335787084XXH.
法定代表人:钟X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昌,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
证号:146022016112565X.
被申请人:韩X,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
山西省五寨县右所乡右所村,公民身份证:
1422301972112254XX.
申请人乐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
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乐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称,自2017
年以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乐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多次购
买农药但未支付货款达40000元,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 30
日出具40000元欠条给申请人。此后申请人乐东XX农业发展有
限公司多次向被申请人韩X催要货款,但被申请人韩X都以种种
理由搪塞,未归还任何钱款。并向本院提交1张欠款单据。要求
被申请人韩X支付货款40000元给申请人乐东XX农业发展有
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1-


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
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韩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
请人乐东英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0000元。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韩军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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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
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
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
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
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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