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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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劝酒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情形

作者:白马环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9次举报

  *本文系白马环律师2016年8月为《法制日报》撰写的专栏文章,系独家原创。

  【引言】

  朋友聚会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但殊不知酒桌上的同桌劝酒行为背后往往暗藏着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如果聚会中有人中途离开,那么对于饮酒致死者而言,这个离开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且听白马环律师为您指点迷津。

  酒桌上的悲剧

  老王、华子、石头是我的大学室友,四年来的朝夕相处让彼此建立了深厚的兄弟情谊。工作后大家的生活渐渐忙碌起来,各自也都成家立业,但是有时间了兄弟们还是要聚在一起聊聊彼此的近况,喝点小酒互诉衷肠。

  9月9日是老王的40岁生日,照例又是大家要聚在一起的好日子,老王早早就订好了市中心天一阁的饭桌,准备和哥儿几个好好喝几杯。当晚7点多大家陆陆续续来到饭店,点了几个菜之后,老王便拿出了自己珍藏多年的汾酒和大家推杯换盏起来。“最近单位事儿真多,每天加班赶任务!”老王边喝便说道。石头端起酒杯,“还是上大学那会好,整天无忧无虑的,啥也别说了,喝喝喝!”说着我们端着酒杯就一口下肚了。“唉,现在才觉得身体最重要了,生啥都不能生病啊!”喝完杯子里的酒老王突然冒出了这么一句,大家赶紧问他怎么回事。“前段时间身体不舒服,去医院一查结果发现得了心脏病,你们说大学那会我身体多好啊,壮得跟头牛一样。”我连忙说:“那你今天还喝酒,快少喝点吧,身体要紧”,说着准备拦下他手里的酒杯。华子也连声表示,“就是就是,意思意思就行了,别喝太多啦。”大大咧咧的石头不以为然,“今天老王生日,哥儿几个也好长时间没见了,今天不喝怎么能尽兴呢,今朝有酒今朝醉,来,干了!”说着又和老王碰了一杯。正在这时,单位领导给我打来电话,说任务紧张,让回单位加班,推脱不掉,无奈之下我便起身和兄弟们告辞。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第二天便传来了老王猝死的噩耗。原来他们三个昨晚聊得很嗨,便一直喝到通宵。老王吃完饭回到家,说浑身不舒服,便晕了过去,被送去医院结果抢救无效,医生说老王的去世是因为饮酒过量导致心脏病突发而引起的猝死。华子和石头听到这个消息捶足顿胸,后悔不已;老王的家人也是悲痛万分,万念俱灰。没过几天,便把我们三个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听律师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同桌饮酒而引起的悲剧。按照我国传统习俗,酒桌上喝酒助兴一般是不可缺少的必备环节,所谓“小饮酌情,大饮伤身”,过量饮酒却极有可能导致人的生命威胁。在法治日臻完善的当代社会,立法已逐渐将社会中纷繁复杂的事物纳入到法律规制之中。在侵权责任领域里,将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作为评判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便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以下四种劝酒情形需承担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具体到本案中,老王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还大肆饮酒,对其死亡固然要承担责任,然而石头明知老王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华子虽然进行过阻止但之后也陪老王、石头喝到通宵,因此石头、华子对于老王的猝死均具有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那么本案中的主人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由于喝酒时及时提醒之类的行为很难在事后拿出有效证据,所以一般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还是会出于人道主义判参与人员担负少量赔偿。

  劝酒有风险,喝酒需谨慎。在此,白马环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亲友聚会“小饮怡情”即可,切莫贪杯,更不要劝酒灌酒,如果有人喝多了要将其安全护送回家,彼此间互相关照,坚决杜绝悲剧的发生!

  知晓了聚会饮酒中的法律风险之后,想必您也学会了该如何正确地劝酒。最后,白律师祝愿各位读者中秋快乐,合家团圆,高高兴兴聚会,平平安安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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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白马环律师,女,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敏而好学,刻苦钻研,踏实负责,细心谨慎,曾实习于多家检法院,并有公司法务的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常见风险,长期专注于合同债权、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理论探索与实务操作。凭借全面扎实的理论功底、沉稳细腻的执业经验、精湛的语言文字表达和敏锐独到的法律意识,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在工作中,秉持“厚德尚法,敬业乐群”的服务宗旨,尽职尽责对待各项业务。

  【专业领域】

  合同债权、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


白马环,女,法律硕士,党员,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西电视台《公民与法》、太原电视台《百姓说法》等栏目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