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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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陪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白马环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0次举报

   当前社会离婚现象日趋增多,据社科院统计,我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居高不下。无论之前如何风花雪月,爱情的巨轮总是说沉就沉。在笔者最近承办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关于陪嫁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法官与律师产生了较大分歧。鉴于当今社会大量涌现的离婚案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陪嫁的权属性质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陪嫁是指女子出嫁时,娘家所赠与的财物。对于陪嫁财产的权属性质,有两种对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陪嫁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和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的,应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陪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出嫁时女方家人并未明确表明嫁妆是对自己女儿的个人赠与,因此应当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意见】

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婚姻关系的成立应当以登记结婚为准。《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的成立。此外,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然而,笔者认为,一概将嫁妆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未免过于绝对化。判断嫁妆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结合嫁妆的给付时间、给付对象及实际用途等综合考量,即嫁妆是婚前给付的还是婚后给付的、女方父母是否明确是只给女方还是给夫妻二人,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嫁妆的权属性质。其认定规则类似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争议房屋的认定。

文章系太原律师白马环原创观点。本律师秉持着“厚德尚法,敬业乐群”的执业宗旨竭诚为社会公众服务




白马环,女,法律硕士,党员,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西电视台《公民与法》、太原电视台《百姓说法》等栏目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