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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太原市XX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白马环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8日 8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XX。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西XX。

经营者: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XX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晋01知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XX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太原市XX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知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XX

审 判 员 孔XX

审 判 员 张新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有展

书 记 员 李XX

白马环,女,法律硕士,党员,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西电视台《公民与法》、太原电视台《百姓说法》等栏目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