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官助理”单独进行法庭调查、听取当事人意见是否合法?

发布者:周炜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7088人看过

(一)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渝民申394号

再审申请意见

某某申请再审称,程序问题。二审审理中,由法官助理听取当事人意见属于程序违法。

再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程序问题。何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审理中,由法官助理听取当事人意见属于程序违法。经查,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二审审判组织合法。法官助理听取当事人意见属于协助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何某某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何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某某的再审申请。

 

(二)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川民申3482号

再审申请意见

宋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审判组织违法,二审判决书署名三人但仅一名审判员参与庭审。

再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审判组织是否违法问题。经查明,本案二审中由一名审判员及法官助理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并非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本案二审审判组织合法。

综上,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