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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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区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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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依据手机短信追回50万元借款

发布者:周炜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9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一、案情简介:

原告小周与被告小张之前互不认识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小张于2014年8月30日向原告小周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为3分,借款后被告小张没有向原告小周出具书面借条,而是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小周出具了借据,证明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小周多次要求被告小张还款,被告小张多次找借口推脱还款事宜。后原告小周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张还款,最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50万元。

二、接受委托,固定证据到法院起诉:

该案件系原告小周于2015年3月31日委托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周炜律师办理。周炜律师接受小周的委托后积极分析案情,明确我方需要的证据。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我方作为原告起诉存在一个问题:本案中没有被告小张出具的书面借条,只有一个短信借条,那么必须找相应的证据证明发短信的手机号码为本案中被告小张本人的手机号码并且证明其在使用该号码。本案中为了顺利的收回借款建议采取诉讼保全,并且周炜律师通过与原告小周的谈话中得知被告小张注册有公司。周炜律师认为通过被告小张的公司内档信息可以查询到被告小张的注册资料中的电话号码,周炜律师于当天下午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商局查询到了被告小张名下的公司内档资料获悉了被告小张的注册电话号码,该手机号码和发短信借条的号码是吻合的。收集好本案的证据后周炜律师于2015年4月1日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把小张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

三、开庭审理:

2015年6月30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小周诉被告小张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小周和代理人周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小张向原告小周通过手机短信的借条;2、被告注册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的手机号码材料;3、原告小周向被告小张转借款50万元的银行流水;4、被告小张向原告小周支付利息的手机短信和银行转账记录。法院都予以采信了。周炜律师认为原告向被告小张转款属实,电话短信内容与打款时间、金额相互印证,且手机号码为被告小张在工商局备注的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1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小张归还借款和支付相应的利息。

四、法院判决:

2015年7月6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小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向小周归还借款50万元,利息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本清时止,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小张承担。

特别提醒:

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的借款长期存在,为了事后不必要的麻烦建议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的借条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尽量不要使用微信、短信、QQ聊天的形式借款;微信、短信、QQ聊天的形式借款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存在很多弊端无法确定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需要其他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会被法院采纳。

【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都采用化名】。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案情简介:

原告小周与被告小张之前互不认识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小张于2014年8月30日向原告小周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为3分,借款后被告小张没有向原告小周出具书面借条,而是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小周出具了借据,证明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小周多次要求被告小张还款,被告小张多次找借口推脱还款事宜。后原告小周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张还款,最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50万元。

二、接受委托,固定证据到法院起诉:

该案件系原告小周于2015年3月31日委托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周炜律师办理。周炜律师接受小周的委托后积极分析案情,明确我方需要的证据。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我方作为原告起诉存在一个问题:本案中没有被告小张出具的书面借条,只有一个短信借条,那么必须找相应的证据证明发短信的手机号码为本案中被告小张本人的手机号码并且证明其在使用该号码。本案中为了顺利的收回借款建议采取诉讼保全,并且周炜律师通过与原告小周的谈话中得知被告小张注册有公司。周炜律师认为通过被告小张的公司内档信息可以查询到被告小张的注册资料中的电话号码,周炜律师于当天下午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商局查询到了被告小张名下的公司内档资料获悉了被告小张的注册电话号码,该手机号码和发短信借条的号码是吻合的。收集好本案的证据后周炜律师于2015年4月1日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把小张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

三、开庭审理:

2015年6月30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小周诉被告小张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小周和代理人周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小张向原告小周通过手机短信的借条;2、被告注册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的手机号码材料;3、原告小周向被告小张转借款50万元的银行流水;4、被告小张向原告小周支付利息的手机短信和银行转账记录。法院都予以采信了。周炜律师认为原告向被告小张转款属实,电话短信内容与打款时间、金额相互印证,且手机号码为被告小张在工商局备注的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1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小张归还借款和支付相应的利息。

四、法院判决:

2015年7月6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小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向小周归还借款50万元,利息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本清时止,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小张承担。

特别提醒:

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的借款长期存在,为了事后不必要的麻烦建议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的借条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尽量不要使用微信、短信、QQ聊天的形式借款;微信、短信、QQ聊天的形式借款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存在很多弊端无法确定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需要其他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会被法院采纳。

【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都采用化名】。

周炜律师,四川武胜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为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商事/劳动仲裁员;担任中共重庆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